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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4日 | 阅读: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减少建筑污染、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科技含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豫建〔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我市是全省建筑产业化示范城市,拥有河南二建、天丰集团等骨干试点企业,拥有河南省最大的钢结构加工基地,具有先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建筑产业化是朝阳产业,推广应用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为主导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有利于加快壮大我市建筑现代化产业集群,在新一轮建筑产业化竞争中抢占先机,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以发展绿色建筑为方向,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手段,加快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水平,打造现代建筑产业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部门做好先期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将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向深入。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示范带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引导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发展。
  (三)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用科技进步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整体提升我市建筑现代化、集成化水平。
  四、发展目标
  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力争到2020年,建造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与现代建造方式相匹配的建设管理、设计、构配件加工和安装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实施面积逐年扩大,装配式结构体系在一批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中广泛应用。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以上,部分部品构件实现产业化。
  (一)试点期(本意见发布之日—2019年12月31日)
  1.扶持和培育2—3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
  2.政府投资的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管廊等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3.2019年12月31日前批准平面规划方案的新建小区,至少有1栋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4.凡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30%以上。
  (二)推广期(2020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1.培育一批符合建筑产业化要求、带动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的龙头企业;2.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3.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具规划条件的新建小区,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且不少1栋;
  4.2022年1月1日以后出具规划条件的新建小区,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且不少1栋;
  5.2025年1月1日以后出具规划条件的新建小区,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1栋;
  6.凡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50%以上。
  五、支持政策
  (一)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支持获得绿色运行一星、二星、三星项目和国家绿色创新奖项目的建筑申报国家、省级奖励资金。市财政将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市本级项目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二)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入建筑总面积。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豫建〔2015〕78号),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计部分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
  (三)对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要求的单体建筑,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取消配建保障性住房。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精神,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标准化、预制构件标准化,方便构件批量生产,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和规划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包括土地合同已签订但规划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市规划局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不再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
  (五)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装配式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退政策。
  (六)对于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项目,城市配套费分办理规划许可证前(70元/㎡)和竣工验收时(50元/㎡)两次征收,减轻企业前期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研发及应用新型建材、部品、节能产品、新技术的积极性。
  六、重点工作
  (一)规划部门应按照发展目标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采取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面积及装配率,国土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已出让但规划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时按照本意见执行。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认定工作。
  (二)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因设计、施工过程技术难度大、施工组织要求高、推进阶段潜在投标人数量少等实际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非国有投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积极引导资信实力强、市场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建筑业企业以PPP模式参与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
  (三)培育本市或引进市外先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发展以设计、生产、装配为一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产业链模式,中小型企业采取优势互补的方式,根据自身优势,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
  (四)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设计理念,积极培育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单位。鼓励设计单位提升综合设计能力,积极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以设计为先导,率先启动实施一批钢结构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项目。
  (五)鼓励大型企业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规范。我市承担着全省先行先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任,对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并编制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予以优先帮助、指导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科技攻关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支持。(六)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信息系统等研发、应用和推广,推行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可在招标时对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或建有BIM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加分或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
  (七)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市住建部门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构配件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及时补充、调整计价依据,将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的费用列入项目概算投资。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对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并对责任单位实施不良信用记录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科技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强化技术指导。市住建委负责组建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设计、部品(件)、建筑性能认定、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认定,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用地、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三)强化主体责任。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所辖区域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做好推进工作。
  (四)强化培训宣传。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促进建筑企业与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人员。
  各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该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